财产保全是通过法律手段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防止其转移、变卖、毁灭,以保障原告胜诉后有财产可以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启动财产保全程序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标的物、保全方式 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数额 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原告权利存在和有遭受损害危险的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发票等债权凭证 侵权损害责任材料 被告存在转移、变卖、毁灭财产行为的证据由于财产保全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为防止滥用申请,人民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银行保函 财产担保 信誉担保 3.1 银行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保证在申请事项被人民法院驳回或撤销后,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银行保函应载明下列事项:
保函的开立日期 保兑金额 受益人名称 担保事由 保函有效期 联系方式 3.2 财产担保申请人将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查封或冻结。财产担保应提供下列材料:
财产清单 财产权属证明 评估报告 3.3 信誉担保申请人通过合格的担保机构担保,由担保机构在申请事项被人民法院驳回或撤销后承担赔偿责任。信誉担保应提供下列材料:
担保协议 担保机构资信证明 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例如:
诉状副本 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 其他有助于人民法院审查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