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处置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这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采取离婚前财产保全措施来避免损失。
离婚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保障诉讼期间财产的完整性。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便利条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存款; 汇票、本票、支票; 动产; 不动产;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离婚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坏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 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前财产保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的目的;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日期。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书的内容不真实,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动产、不动产; 禁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坏指定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保全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没有必要继续维持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离婚前财产保全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撤销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没有必要继续维持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不准予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张某发现李某正在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其母亲名下,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李某正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裁定准予查封李某名下的房产。
案例二:
王某与赵某因债务纠纷准备离婚。王某发现赵某名下有一笔巨额存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笔存款进行冻结。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裁定不准予冻结赵某名下的存款。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离婚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办理,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