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概述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诉讼结果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保全被告人财产的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被诉讼权利妨害、丧失或毁损危险的;
2.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保全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或判决执行的。三、申请保全被告人财产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2. 审查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是否准许保全进行审查。
3.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书,裁定准许或不准许保全。
4. 执行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四、申请保全被告人财产的申请书范文
(一)申请人:___(姓名或名称)
(二)被申请人:___(姓名或名称)
(三)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之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___
(四)事实与理由:___
(五)证据:___五、保全措施の種類
1. 冻结 冻结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或者转移其名下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财产。
2. 扣押 扣押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物直接取走并在法定期限内保管。
3. 查封 查封指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财产上张贴封条,禁止他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
六、保全期间
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延长。
七、注意事项
1. 申请保全应当有证据支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保全。
2. 保全措施应限于保障诉讼权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 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提出保全申请。
4. 被申请人有权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