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当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人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应当思考,在诉讼期间对方当事人很有可能将其财产转移或者变卖,从而使得自己胜诉后却无法执行生效判决书,造成难以预计的后果。所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我们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保全的方式划分,诉讼保全主要分为先予执行和诉讼中保全。先予执行是指在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行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也可以裁定拒绝先予执行。而诉讼中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申请诉讼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变更或者撤销保全。
根据保全的主体划分,诉讼保全可分为原告保全和被告保全。原告保全是指原告为了保证其诉讼请求的实现而申请法院对其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诉讼保全行为。而被告保全是指被告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被执行而申请法院对自己财产采取保全的行为,可以在诉讼开始前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
原告保全
原告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或采取一定的措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从而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依据;
(2)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怠于履行;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或有其他情事致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原告需要向法院书面申请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诉讼保全条件的,就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时,被申请人有权申请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如果被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告保全
被告保全也称之为反诉讼保全,是由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异议或有相反要求,为了解除或减轻因诉讼保全对其财产造成的不利后果而提出的申请诉讼保全行为。由于被告保全会影响原告的胜诉利益,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保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申请被告保全的条件、程序等方面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对于被告的诉讼保全,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并有证据证明被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2) 申请保全的诉讼标的必须是特定财产;
(3) 须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具有恶意性;
(4) 诉讼标的物属于被告所有或者有其他合法权益。被告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对被告申请诉讼保全的审查和决定程序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审查决定程序相同。
被告申请诉讼保全成功后,在原被告双方纠纷未解决之前,该诉讼保全一直有效。在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会依据诉讼的结果对诉讼保全做出相应处理。例如,如果原告胜诉,则该诉讼保全即解除。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该财产优先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如果被告胜诉,或者其他诉讼情况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防止财产权利受到限制。
总之,诉讼保全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对诉讼标的物的保护,也是对胜诉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但是,无论是原告保全还是被告保全,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