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房屋查封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的执行。然而,当出现特殊情况或查封措施不当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房屋查封。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房屋查封:
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实现标的物的保全目的。 查封的财产并非申请人所有,或者申请人对该财产享有共有权或者其他支配权。 查封的财产为申请人的生活必需品,或者查封可能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 查封的目的是为强制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但标的物不属于非金钱给付的范围。 查封措施与申请人的实际债务金额明显不当。 法院发现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查封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房屋查封,应向作出查封裁定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查封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申请。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应当在申请书上裁定解除查封;对于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房屋查封的当事人,有权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或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房屋查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法院自接到查封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就查封财产作出处置;逾期未作出处置的,查封自动解除(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解除条件的证据和理由,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财产所有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对于并非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财产所有人也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1
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抵押了一套房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拍卖抵押房屋。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张某的房屋。
张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了解除查封的申请。张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且每月可以向李某支付一定金额的还款。此外,张某提供的证据还证明,其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出售房屋偿还李某的剩余借款。
法院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认为张某已经提供了担保足以实现标的物的保全目的,且查封措施可能导致张某生活困难,于是裁定解除对张某房屋的查封。
案例2
王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担保。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王某的一套房屋。
王某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是自己父母的婚前财产,自己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王某向法院提出了解除查封的申请,并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其父母所有。
法院审查了王某提供的证据,认为其所述属实,且查封的财产并非申请人所有。于是,法院裁定解除对王某房屋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