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而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法律强制手段。申请人申请保全后,有权撤回保全申请,但撤回保全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撤回保全申请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不存在实际的保全必要性。 已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提起诉讼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且未经法院许可不履行诉讼义务的。 其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撤回保全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请求法院撤回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回保全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撤回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保全裁定即自动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因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被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
被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回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应继续保全的。
法院收到被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回保全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撤回保全。
法院依职权撤回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撤回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申请人滥用保全权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保全措施不当或者过于严厉,明显不符合保全目的的。 有证据证明保全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的。结语
解除保全申请撤回保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法律行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或法院也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或依职权撤回保全措施。司法机关在处理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审慎,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