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全称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公积金具有保值增值的特点,可以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由于公积金具有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性质,因此,对于公积金是否可以被法院查封,一直备受争议。
公积金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被法院查封的关键。公积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强制性:公积金属于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得逃避或者拒绝。 专款专用: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贷款结束后,剩余公积金可以提取。 非盈利性:公积金不存在营利性,其运作收入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不可继承性: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继承,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从公积金的性质可以看出,公积金属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专项资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非盈利性和不可继承性等特点。因此,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个人债务的清偿对象。
法院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查封的对象,主要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存款、车辆、房产等。但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如社会保障金、生活救济金等,法律规定不得查封。
公积金属于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具有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性质,既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社会保障金、生活救济金等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财产。因此,公积金不符合法院查封的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积金是否可以被法院查封,各地法院的判例较为一致,即公积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个人债务的清偿对象,法院不得查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其住房公积金。”
例如,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浙02民终4272号一案中,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积金不得查封,驳回了债权人的申请。
虽然公积金一般情况下不得被法院查封,但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公积金可以被法院查封。例如:
公积金被挪用:如果被执行人将公积金挪作他用,则该部分公积金可以被法院查封。 公积金贷款违规:如果被执行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违反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如虚假申报、骗取贷款等,则该部分公积金可以被法院查封。以上仅为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公积金不得被法院查封。
综上所述,公积金符不符合法院查封,主要取决于公积金的性质和法院查封的对象。公积金具有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性质,属于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财产。因此,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被法院查封。
但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公积金被挪用或公积金贷款违规,则该部分公积金可以被法院查封。需要强调的是,公积金被查封属于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公积金不得被法院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