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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如何递交
发布时间:2024-05-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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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如何递交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案涉财产予以保全,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一般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申请,诉讼程序结束后,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如果需要继续保全,当事人需要申请续保。

一、续保申请书递交主体

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的递交主体为财产保全申请人。通常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原告或者有证据证明案涉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也属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二、续保申请书递交时间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必要时可以申请延长。如果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保。续保申请书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二十日前递交。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三、续保申请书递交方式

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递交:

直接递交: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续保申请书。 邮寄递交: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续保申请书,但应当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并保留邮寄凭证。 网上递交:一些法院已经开通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递交续保申请书。

四、续保申请书的内容

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 案涉财产的情况: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 财产保全的理由: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 请求续保的内容:指定续保的财产,续保的期限等。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五、续保申请书的附件

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应当附具以下材料:

原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复印件。 证明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危险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

六、续保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主体。 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书中是否载明了法定的内容。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明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危险的证据。 有无其他影响续保的情形。

七、续保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审查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信息。 裁定的内容:批准续保或者驳回申请。 续保的期限。 对续保的说明,如有必要。 裁定日期和人民法院印章。

八、续保后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续保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应当按照裁定书的内容,对案涉财产采取续保措施,阻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

九、续保失效

财产保全续保失效的情形有: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的。 续保期限届满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或者其他执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