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算实际占有吗知乎
发布时间:2024-05-27 14:17
  |  
阅读量:

财产保全算实际占有吗知乎

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范和杜绝财产被当事人处分,防止发生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情况,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构成实际占有的争议较大,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结合法理和实践,阐述财产保全与实际占有的关系。

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

财产保全根据适用程序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诉前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启动前,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为防止被告处分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其本质都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涉诉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促使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实际占有的概念

实际占有是指以自己的意思和力量直接控制物件,使其处于被支配的状态。实际占有的构成要素包括:

占有人的支配意思:占有人必须有支配信物的意图。 对标的物的直接控制:占有人必须以合法、和平的方式,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标的物处于支配状态。 排他的支配:占有人排除他人在同一时间支配同一标的物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与实际占有的关系

财产保全是否构成实际占有,需要根据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方式和实际占有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

(一)非占有性财产保全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涉及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禁止处分车辆等,则该财产保全不构成实际占有。此时,财产保全只是对特定财产作出权利限制,并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归属。

(二)占有性财产保全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涉及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如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并由执行人员实际看管等,则该财产保全构成实际占有。此时,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机关或者委托保全人对涉诉财产进行实际控制,排除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支配权。

(三)实际占有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最终目的是为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当诉讼程序结束后,财产保全的效力也应解除。在解除财产保全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财产保全是否实际占有的解除方式。

如果财产保全为非占有性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时只需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即可。 如果财产保全为占有性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时必须将涉诉财产返还给原占有人。该环节具体执行方式可根据保全标的的性质采取消除封条、移交保管等方式。

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构成实际占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法院在查封不动产后是否构成对该不动产的实际占有。对此,不同法院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查封不动产后,法院并没有实际控制该不动产,只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具备实际占有的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查封不动产后,通过执行人员看管或委托保全人代替法院看管,构成了对该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实际占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综合考量标的物的性质、执行措施、保全方式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否构成实际占有需要根据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进行判断:

非占有性财产保全不构成实际占有。 占有性财产保全构成实际占有。 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时,应根据保全方式明确解除实际占有的具体执行方式。 司法实务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构成实际占有的争议,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标的物性质、执行措施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妥善处理财产保全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