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否可以在调解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等方面,详细阐述调解期间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调解期间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调解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调解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调解虽然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未脱离民事诉讼程序,调解期间仍然属于诉讼前准备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在调解期间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否则,一旦调解不成,当事人不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将使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调解期间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自愿和解的过程,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为原则。在调解期间申请财产保全,会给当事人施加压力,影响调解的公平性。此外,《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适用的范围,其中并没有包括调解期间。因此,在调解期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从理论上分析,调解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从《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来看,财产保全仅适用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情形。因此,在调解期间,如果债务人没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迹象,则无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二)调解的性质
调解是一种自愿和解的过程,当事人并非必须达成协议,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与之相对的是诉讼,诉讼是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一旦生效判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调解期间与诉讼期间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三)公平性和权益保障
在调解期间,当事人处于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给当事人施加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特别是当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时,如果债务人没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意图,那么财产保全措施就可能成为一种不公平的强制手段。
综上所述,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下,笔者认为调解期间一般不应当允许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明显迹象,且调解无法及时制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严格审查后准许当事人在调解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调解期间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公平性,避免对调解过程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