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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劳动仲裁申请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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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劳动仲裁申请保全

一、劳动仲裁申请保全的简介

劳动仲裁申请保全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有其他妨碍仲裁请求实现行为的,请求劳动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者证据采取措施,以确保仲裁请求的实现的制度。

二、申请保全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劳动仲裁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保全请求;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有其他妨碍仲裁请求实现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保全的范围

劳动仲裁保全的范围包括以下财产:

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 被申请人的车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被申请人的其他具有变现价值的财产。

在必要时,劳动仲裁庭还可以对涉及劳动争议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封存、扣押或者复制相关证据。

四、申请保全的程序

申请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申请保全的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仲裁庭审查申请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保全裁定;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证据予以保全; 当事人可以对保全裁定提起复议。

五、保全的解除

劳动仲裁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足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劳动仲裁庭裁定证据不足的; 仲裁庭裁决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

六、保全责任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保全行为承担如下责任:

提供担保; 对自己申请保全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因申请保全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注意事项

在申请劳动仲裁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越早申请,保全的效果越好; 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仲裁请求实现行为的危险; 提供适当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积极配合劳动仲裁庭的调查取证; 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及时解除抵押或者冻结。

八、案例

**案例一:**

原告张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张某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个人账户的迹象,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要求冻结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危险,于是裁定冻结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

**案例二:**

被告李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因被公司辞退,向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李某发现公司已将其个人物品存放在一处仓库内,并准备将物品拍卖。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要求查封仓库内其个人物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存在隐匿其个人物品的危险,于是裁定查封仓库内的李某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