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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经济开发区财产保全范本
发布时间:2024-05-27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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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经济开发区财产保全范本

本《范本》适用于宿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涉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范本》适用于宿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或者其他义务人的财产;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财产; 其它需要保全的财产。

第二条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及其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冻结; 查封、扣押; 禁止处分; 限制人身自由。

第四条 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保全的权利; 保全的标的明确,保全的范围适当。

第五条 担保

按照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 抵押; 质押; 权利质押; 冻结担保人的存款。

第六条 执行保全

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送达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保全由执行员负责。执行员应当出具执行通知书,并持执行通知书到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第七条 解除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 保全的标的不存在或者已经被灭失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更换担保的;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保全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 保全范围明显超过诉讼标的的; 保全方式明显不当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更换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权利的;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形。

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

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