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措施,目的是为诉讼或执行提供保障。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措施。对于办理财产保全后对方是否会知道,以及如何应对,本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财产保全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10日内,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这意味着,办理财产保全后,对方将在10日内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得知财产被保全的情况。法院送达裁定书的方式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告送达是指在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天视为送达。
被申请人的权利
在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异议权: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担保保全申请权: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来取代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或其他足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权: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或申请不当的,可以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应对策略建议
对于被申请人得知财产被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及时联系法院: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尽快联系法院,了解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并咨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提交异议申请: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不当或存在错误,应当在异议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写明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 积极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供担保,以取代财产保全措施。担保的金额和方式应当与债务的数额和性质相符。 寻求法律帮助:在必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专业审查和应对。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不提前告知被申请人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采取不通知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得知财产被保全后,也可以按照前述应对策略进行处理。
结语
办理财产保全后,对方会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10日内得知财产被保全的情况。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申请担保保全或撤销财产保全。在应对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联系法院、积极提供担保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