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法院查封房屋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
**铁东法院查封房屋流程**
1. 立案阶段**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铁东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欠付债务事实。
2. 审查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债权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
3. 保全阶段**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前,法院会审查是否具备查封条件,如债务已到期、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债权有证据证明等。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发出查封裁定书。
4. 执行阶段**
(1) 移送执行:查封裁定书生效后,法院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 (2) 调查财产:执行庭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房屋。
5. 查封房屋阶段**
(1) 制作查封报告:执行法官会同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制作查封笔录。 (2) 张贴查封公告:执行法官会将查封公告张贴在被执行人房屋显眼处。 (3) 送达查封通知书:执行法官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查封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 腾空房屋:执行法官根据需要,会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腾空房屋。
6. 房屋评估与处置阶段**
(1) 房屋评估: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2) 拍卖或变卖:根据评估结果,法院会决定将查封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 (3) 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执行费用,剩余部分返还被执行人。
7. 执行完毕阶段**
执行完成后,执行庭会向被执行人出具《执行完毕证明书》,并向法院汇报执行情况。
**铁东法院查封房屋注意事项**
1. 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查封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2.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该房屋。擅自处分的,查封仍有效。 3. 法院查封房屋,不得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查封房屋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拍卖或变卖。 5. 执行完毕后,法院会解除查封,并将房屋返还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