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旨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先期保护",以免诉讼胜诉后因对方的资产转移而无法执行判决。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都能胜诉,一旦败诉,原告则面临着担责的风险,需要对被告由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诉前保全责任纠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易价格、交房时间等事项。后因故,原告未按期支付房款,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准许了被告的申请。
随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未及时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然而,原告仍拒绝支付违约金,被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原告对因申请诉前保全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在诉前保全期间因无法使用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损失金额达数十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因诉前保全造成的损失,金额为实际损失的7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如果败诉应当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败诉后有责任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因诉前保全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实际损失、利息损失和其他可预见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为实际发生的、能够用货币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因诉前保全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的过错程度、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不会高于被告因诉前保全造成的实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败诉的原告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原告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申请诉前保全后,被告又将被保全财产转移、隐匿,造成其在败诉后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申请诉前保全,造成其遭受损失; 被告同意免除原告的赔偿责任。为了避免出现诉前保全后官司败了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原告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谨慎申请诉前保全,评估申请的必要性和风险; 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必要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选择担保能力较强的担保人,以便在败诉后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及时做出应对措施。申请诉前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固然有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因官司败诉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谨慎行事,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