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押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从而确保执行判决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失的危险,该危险须为真实、具体的、迫在眉睫的。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在诉讼开始前提出,且不得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保全财产的种类、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危险,如欠条、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 担保书,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在申请不当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状副本,可能的话一并提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主要包括: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或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缴纳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担保后,立即实施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消除保全原因。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发生变化,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人逾期不缴纳担保。 人民法院发现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注意事项包括:
要及时申请,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 证据材料要充分确凿,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危险。 担保措施要及时到位,保证在申请不当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及时撤回诉讼,避免承担败诉风险。 诉前财产保全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造成一定的影响,申请人应慎重使用这一措施。 总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该措施的适用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