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手段,以确保诉讼标的物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必须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者有造成执行困难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与请求保全财产的债权数额相当,或者与请求保全的债权可能造成的损害相当。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第一和第二个条件,举证责任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也就是说,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造成执行困难危险的证据,以及证明申请保全财产数额与债权数额相当的证据。对于第三个条件,法律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保全。提出担保的责任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意图或行为的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 债务人有非法转让或者处分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的证据。 债务人拟逃避偿还债务或者有实施其他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准备的证据。 反映债务人财产现状并证实其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可能性的证据,如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主营业务停止、大额不正常存款或者取款、大额不正常投资、频繁更换资产等。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财产价值降低、减损或者灭失的证据。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财产扣押:把已被占有的动产、不动产和交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处置、变卖或折抵债权。 银行存款、汇款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款予以冻结,禁止被执行人转账、支取和使用。 股权冻结: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禁止被执行人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 财产查询: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提供有关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而给予赔偿。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交纳现金:由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抵押:由申请人用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提供抵押。 质押:由申请人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提供质押。 保函: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其他方式:法律允许的其他担保方式。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终结后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在受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在 48 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会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有效期为 6 个月。申请人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保全,最长不超过 3 年。如果申请人在 6 个月内没有起诉,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按时提供担保,法院会撤销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因诉讼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权无法实现。同时,申请人应当注意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避免因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