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后裁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裁定书标题: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裁定依据 具体保全措施 担保情况 保全期限 其他事项 落款(法院、日期)[(2023)民保字第***号]
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街道XX小区XX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23年3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屋予以保全。
兹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XXXX。 申请人王某某应在裁定生效后10日内向被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书一式两份,各一份送交申请人、被申请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日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其他财产。
2. 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解除。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的,或者案件审理终结后未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