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在原告起诉后,为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由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费用规定》)和相关地方司法机关的规定决定。
《诉讼费用规定》中对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每件收取200元。 执行机关协助扣押、冻结财产的,每件加收50元。 指定财产保管人的,每件收取100元。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对于申请财产保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按照当事人的人数分别收取费用。
除了《诉讼费用规定》的规定外,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还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收费标准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收费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财产价值的0.5%收取财产保全费,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财产价值的0.3%收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规定,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在《诉讼费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数量、保全方式等因素,由法院视具体情况酌情收取。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查封、扣押、冻结费用:即《诉讼费用规定》中规定的每件200元的费用。 配合扣押、冻结费用:即《诉讼费用规定》中规定的每件加收50元的费用。该费用仅适用于执行机关协助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 指定财产保管人费用:即《诉讼费用规定》中规定的每件100元的费用。财产保管人因保管财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保全财产评估费用:如果财产保全涉及财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其他必要费用: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所需的车旅费、伙食费等。财产保全费用一般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缴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指定的地点或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纳费用。法院在收到费用后,会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以下为财产保全费用缴纳指引:**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当事人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当事人根据《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的信息,到指定的地点或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纳费用。 法院收到费用后,会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以法院的实际裁定为准。对于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