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裁定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才能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诉前保全程序的当事人,且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复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必要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的基本信息 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具体的请求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诉前保全复议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受理阶段: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受理,反之则予以驳回。 审查阶段:受理复议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对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合议庭将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和事实依据,结合诉讼证据,判断原裁定是否存在错误。如果认定原裁定确有错误,则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如果认定原裁定没有错误,则维持原裁定。 裁决阶段: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将作出复议裁定。复议裁定分为三种情况: 撤销原裁定,不诉讼保全措施 变更原裁定,调整或限定诉讼保全措施 维持原裁定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得再次申请复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复议期: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诉前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只有对诉前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才能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诉前保全程序的当事人。 复议理由: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提出复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复议理由不能与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相矛盾。 复议材料:当事人在提交复议申请时应当附上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必要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可能导致复议申请被驳回。 复议裁定的效力: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得再次申请复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在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发现原裁定有错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