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藏匿、毁损证据,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解除或者变更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重新申请保全。
**重新申请保全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重新申请保全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原先的保全措施已经解除或者变更。** 2. **申请人仍有保全的必要。** 3. **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毁损证据的可能。**其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要求具有明确、充分,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藏匿、毁损证据可能性的关联性证据。
**重新申请保全的程序**
重新申请保全需要向原裁定或者决定保全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 **原先的保全措施及其解除或者变更情况。** 3. **重新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4. **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 5. **新证据的名称、来源等相关信息。**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重新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将驳回申请。
**重新申请保全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重新申请保全的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原先的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变更的合理期间内,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保全。
**其他规定**
**1. 保全措施应当与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在重新申请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 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重新申请的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重新申请的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不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申请。
**3. 保全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保全措施仍然必要,可以依法续保。
**结语**
重新申请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一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