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异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6 00:39
  |  
阅读量:

财产保全异议案例

**前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对于被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财产权益,因此,他们有权对错误适用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果认为保全错误适用,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说明保全错误适用的理由和证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异议的理由**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包括: 保全标的超出诉讼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重大损失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 其他合法理由

**异议实践**

财产保全异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法院在审查异议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保全措施是否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是否存在其他情况导致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人某甲向法院起诉被告某乙要求支付货款,并申请对某乙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收到申请后,裁定对某乙账户中的100万元进行保全。某乙收到保全裁定后提出异议,认为其账户中的资金是用来支付员工工资和公司日常开支的,保全措施会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且保全措施会对某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撤销了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

申请人某丙向法院起诉被告某丁要求返还借款,并申请对某丁名下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收到申请后,裁定对某丁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某丁收到保全裁定后提出异议,认为其名下的房产已经抵押给某戊银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丁有转移、隐匿、或毁损房产的意图,且保全措施会对某丁的正常居住造成不便,因此撤销了财产保全措施。

**总结**

财产保全异议是保障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果有正当理由,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