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实施有可能会影响申请人实现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足以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 被申请人因逃避执行发出境或者有明确出境迹象的; 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二、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足以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是因为长期拖欠债务,被申请人又拒不偿还,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足以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三、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全财产的种类、价值以及申请人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申请书应当附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足以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保全。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解除财产保全**
(一)解除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应当在下列条件下解除保全: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在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十日内仍不提供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 保全的财产种类、价值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二)申请解除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解除的理由。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处理**
申请人撤回诉讼后,保全将自动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从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对原告撤诉的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撤诉视为自动公告送达,并于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因长期拖欠债务,被申请人又拒不偿还,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足以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损失赔偿**
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执行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财产保全也具有强制性,可能会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条件,慎重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同时,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