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使用和转移的强制措施。法院解除查封是指法院撤销已采取的查封措施,解冻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和陈述,并在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后,于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的,应当立即解除;裁定驳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解除查封的期限为7日。自收到解除查封申请之日起,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的应当立即解除,裁定驳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主体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履行或者实现。 申请执行的债权不存在或者已归于消灭。 执行标的物为他人所有,人民法院在查明后,应当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 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法院在审查申请解除查封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解除查封的条件,应当作出驳回解除查封申请的裁定。法院驳回解除查封申请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 申请人恶意妨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法院解除查封后,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再具有执行力,被执行人恢复对财产的处分、使用和转移权利。
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法院关于解除查封的裁判文书,了解法院对解除查封申请的具体审查意见和理由。
主要有四种情形:已履行或实现债权、债权不存在或已归于消灭、执行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
解除查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证明符合上述解除查封条件之一。
7日。
申请人不符合解除查封条件、提供的证据不足、恶意妨碍或逃避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