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代为履行主债务,并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的合同关系。反担保保证是一种从保证合同派生的从合同,其特点在于:
主体间存在主、从两个保证关系。 主保证关系系因主债务而设立,从保证关系系因主保证关系而设立。 反担保人拥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我国反担保保证主要受以下法律规范调整: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担保法》对反担保保证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反担保人的权利不得超过保证人的权利。 反担保人在被追偿后,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反担保人不承担主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为反担保保证中的连带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条规定为反担保保证人实现追偿权提供了强制执行保障。
当事人可以在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反担保的标的。 反担保的期限。 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反担保保证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反担保保证与主保证之间的关系。 反担保人对主债务清偿责任的范围。 反担保保证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争议焦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反担保保证的效力一般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主保证合同的效力。 反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反担保人的支付能力。反担保保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 主保证合同无效的风险。 反担保人自身支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反担保保证是保障主债权的重要担保方式,其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当事人在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谨慎约定合同内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