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处分其财产,而采取的扣押或冻结该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查封通常以下列方式进行:
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扣押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处分或转移。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将其转账或变现。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的解除查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并经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保全查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并提供担保或者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查封的情形有:
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法律规定依职权解除查封的情形。解除保全查封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对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裁定。法院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裁定。 执行。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后,将解除查封的裁定送达相关执行机关,并执行解除查封手续。查封解除后,被执行人负有以下责任:
不得转移、藏匿或者处分解除查封的财产。 依照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 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担保协议履行担保责任。如果被执行人违反解除查封的规定,转移、藏匿或者处分解除查封的财产,或者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
追加查封或者冻结其其他财产。 拘留、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解除保全查封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诉讼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