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财产保全是一项法定诉讼措施,用于在离婚诉讼期间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处置婚姻共同财产,以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解除是指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允许当事人对被保全财产恢复处置权。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处分,否则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离婚财产保全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准许保全。离婚财产保全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7条,该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财产保全解除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对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要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提供担保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 保全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解除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影响案件审判的。离婚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 审查: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法院准许解除保全。 解除: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为利害关系人,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 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书,说明解除保全理由和相关证据; 申请人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保全担保; 解除保全措施不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影响案件审判。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全措施不代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丧失。如果被申请人违反和解协议或继续转移或处置被保全财产,申请人仍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