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诉前保全是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程序。当当事人对已经申请的保全措施不满意或原先的保全措施不足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再次申请诉前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的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前一次申请保全的法院已经驳回或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请求,足以证明需要再次申请保全措施; 再申请的保全措施与前一次相同的; 再申请的保全措施与当事人的请求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次申请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案件的基本情况; 前一次申请保全的情况; 此次再次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次申请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再申请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再申请保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不符合再申请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再申请保全申请。
当事人再次申请诉前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和账户; 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 禁止被告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变更住所等。在诉前保全再申请保全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争议,主要包括:
1. 再申请保全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再申请保全的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当事人再申请保全的次数进行限制,以防止当事人濫用诉权。
2. 再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请求,以证明需要再次申请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原先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则不需要提供新的证据。
3. 再申请保全请求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
当事人在再申请保全时,应当与前一次申请的保全措施相同或者缩小范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扩大再申请保全请求的范围,如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导致原先的保全措施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诉前保全再申请保全是当事人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当事人在行使再申请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濫用诉权。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再申请保全申请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需要与防止诉讼濫用的平衡,依法作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