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该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冻结财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新规将冻结金额由原先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时,最高限额已由3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此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新规增加了冻结破产财产的规定。根据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冻结破产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动产、动产等。该规定有利于保护破产财产,确保破产债权的清偿。
新规将冻结期限由原先的不超过六个月延长至一年。这有利于减少冻结执行期间的诉讼,提高执行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冻结期限的延长并不是自动的,而是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冻结期限。
新规增加了冻结解除条件,即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抵押。此举有利于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化解执行矛盾。
新规将申请冻结的范围扩大至利害关系人。根据新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不执行本人而执行其他人的财产时,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财产。此举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对冻结财产的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冻结财产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理期限。根据新规定,人民法院对冻结财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对不予冻结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提请复议。此举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法院冻结财产的要件和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涉案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 申请冻结财产的当事人已提供担保的 受理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裁定冻结申请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
第101条 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234条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第235条 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期满且未另有规定的,冻结自动解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冻结期限。冻结的期限、数额、范围和采取的方式等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 第236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被申请人。 第237条 对不予冻结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提请复议。 第238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第239条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申请人冻结的财产变价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第240条 对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冻结保全的申请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裁定维持或者撤销保全措施。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