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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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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规定 ###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以中止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中止执行的条件 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条件有: -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以下材料: - 证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证据。 - 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 - 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证据。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证明。 ### 审查和裁决 人民法院收到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中止执行的期限 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延长中止执行的期限: - 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仍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 - 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活动。 ### 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活动。 ### 恢复执行的通知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活动时,应当通知当事人。 ### 其他规定 - 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重新出现后,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活动,并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依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具体情形 在以下具体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解除查封: - 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未及时办理完结案手续的。 - 被执行人已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处理的。 -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因主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督促其履行的义务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