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诉讼中为防止发生错误履行裁判却无法执行的情形,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请求实现,防止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保全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的,但诉讼实践中也存在判决未生效可以申请保全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全: 1、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理行为的可能; 2、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处分名下财产,转移财产、造成财产不足以支付判决义务的可能; 3、对方当事人没有固定的住所且未在国内居住的; 4、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执行判决可能发生重大困难的。
判决未生效申请保全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保全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责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供担保; 3、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判决未生效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 1、保证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质押担保:申请人提供财产作为质押,并由法院出具质押凭证; 3、抵押担保:申请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并由法院出具抵押权证; 4、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判决未生效申请保全的期限为30天,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起算。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未生效申请保全的后果如下: 1、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终结诉讼或者判决驳回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裁定解除保全; 4、人民法院作出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判决未生效申请保全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防范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责任; 2、有利于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减轻执行法官的压力,提高执行效率; 4、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行法的正确实施。
案例1:申请人在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法院申请保全。但法院审查后认为,现阶段尚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正在处分名下财产,转移财产,故驳回保全申请。
案例2:申请人在与某银行信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在证据中提供被告正在不断向境外转移资金,遂依法裁定保全被告名下的财产。
判决未生效申请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但申请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以免滥用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作出裁定,既要保证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又要防止对被申请人的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