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查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解除查封的情形主要包括:
如果执行法院在查封财产后发现该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属于第三人的,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并通知第三人。同时,法院应对第三人因查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与法院无权处分的他人共有财产,是指被执行人与限制处分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对于此类财产,执行法院不得在未经无权处分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查封。因此,如果发现查封财产属于上述情形,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
如果执行法院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错误地查封了财产,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因错误查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错误查封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或者已被抵消的,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书,由执行法院审查核实,然后依法解除查封。
如果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偿还能力等,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对于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法院解除查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其中,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法院调查核实时,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法院作出解除查封决定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法院解除查封后,查封措施即行解除,被执行人的财产恢复其原有的状态。执行法院应对查封财产进行必要的记录和登记,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解除查封的法律效力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