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那些事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划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界限,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时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有关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其他财产,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或仲裁裁决得以实现。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处置财产或者正在转移、处置财产,致使判决或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隐匿财产,或者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为防止遗产转移、变更、灭失的;
-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者仲裁之前,当事人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职权,为确保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 请求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 证据;
- 申请人确认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 申请人伪造证据或者明知申请内容虚假,导致人民法院采取错误保全措施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裁定:
裁定情形
-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延长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未能作出裁定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有关财产保全事项和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自动解除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裁定不准予保全申请的;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 裁定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
-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的;
- 判决或者裁决既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未申请执行的;
- 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 诉讼结束后,法律另有规定。
裁定解除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和处置财产的,且申请人不能证明有转移和处置财产的危险的;
- 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 其他不宜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责任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向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 申请人伪造证据或者明知申请内容虚假,导致人民法院采取错误保全措施的,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承担因延误申请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执行人员责任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法律文书,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风险预防
为预防财产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事前预防
-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有效防范企业财产被转移或处置。
- 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动态,避免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申请财产保全。
事中对策
- 密切关注司法文书的送达情况,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 审慎选择委托代理人,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企业应对财产保全申请,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风险。
事后补救
- 如企业收到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 如果法院裁定不准予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企业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审查。
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防止债务人转移、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 确保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