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或者仲裁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种诉前或诉中、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措施。
1、必须存在有待实现的债权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 债务人具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毁损、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
(2) 债务人已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
(3)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债权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能证明申请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4、能够证明债权数额的证据
5、能够证明保全申请事由的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向保全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交予执行。
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后,人民法院将向公安机关、司法局申请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公安机关、司法局有权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原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消失,或保全的财产超过履行债务的需要,或者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在实施保全措施后,出现有证据证明执行该财产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人民法院可能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的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加大保全力度,加大保全数额或扩大保全范围。也可以调整保全措施的方式,从原来的冻结变更为查封,或者从原来的查封变更为扣押。
1、财产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
2、被执行人应当主动接受保全措施,如果有反抗或抵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3、财产保全措施从执行完毕时起1年有效。期满后,原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1、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尽量提供详细、准确的资料,证明申请保全的紧急性、必要性,以及保全财产的概况和价值。
2、财产保全的范围以能够覆盖债权数额为原则,既不能保全过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也不能保全过多,造成被执行人的损失。
3、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4、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非法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