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无法在普通程序中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担保的方式可以分为质押、抵押等,具体可以参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案件审理问题的规定》。
担保的数额应当根据被诉讼的标的额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情况确定。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被申请人承担析产的经济能力,并且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五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担保所载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人的资格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未按照人民法院裁定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的种类,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担保。
对于质押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将质物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用来抵偿被申请人的债务。
对于抵押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将抵押物拍交抵押权人,以抵偿被申请人的债务。
诉讼终结后的确无须执行的,或者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
担保人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但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裁定变更担保人的,担保人从变更之日起解除担保。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案件审理问题的规定》中,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全措施的种类、担保的方式、申请程序、保全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担保的方式、执行担保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被申请人收到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积极履行义务,避免承担相应的后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