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院查封设备买卖合同,是指法院因执行程序或者诉讼保全措施而查封的设备,由执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处置,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所有权的协议。1. 出卖方:执行法院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 2. 买受方:竞买并成交的自然人或法人。
1. 标的物为法院查封的设备。 2. 设备清单、规格、数量等信息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1. 成交价格由竞价确定。 2. 买受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成交价款。
1. 交割时间和地点由出卖方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 买受方应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设备。
1. 买受方在验收设备时,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型号、数量、外观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 如发现设备有损坏或其他问题,买受方应及时向出卖方提出异议和要求。
1. 出卖方一般不承担设备保修责任。 2. 如设备有保修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1. 出卖方保证设备不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或受法律限制的物品。 2. 出卖方保证设备不存在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隐性缺陷。
1. 出卖方违约责任: - 不能按时交割设备。 - 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 - 隐瞒设备瑕疵。 2. 买受方违约责任: - 未及时支付成交价款。 - 拒绝或拖延验收设备。 - 对设备造成损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录:设备清单**
请参见合同附件的设备清单,其中详细列出了本次买卖的设备型号、数量、规格等信息。
**说明:**
以上法院查封设备买卖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