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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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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规定

**导言**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我国法律对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全面的阐述,以便当事人在仲裁中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有过往的请求事项:
  2. 证明当事人有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目标,需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
  3. 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约定。

在仲裁中,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需要具备类似的要求:

  1. 有明确并合理的仲裁请求:
  2.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面临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现等处置风险,无法或难以实现仲裁裁决:
  3. 符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

**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时申请财产保全:

  1. 在递交仲裁申请前,也可以是申请仲裁同时提出;
  2.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在出现财产处置风险的情形时;
  3. 仲裁裁决作出后,在进入执行环节前。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财产保全的措施**

仲裁机构在审查后决定对申请人请求的财产采取保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得转出或处置;
  2. 查封、扣押动产: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财产进行实际控制,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
  3. 查封、扣押不动产: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财产进行法律控制,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
  4. 禁止转让股权或出境: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股权或出境旅游、经商、定居等。

财产保全的解除

仲裁机构在以下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在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
  2.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
  3. 在仲裁机构认为继续财产保全没有必要后;
  4. 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但是,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不足以保障其仲裁请求实现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不解除财产保全)。

违反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被申请人改正;
  2. 罚款或拘留;
  3. 将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的情况向司法机关通报,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保全的规定》和《关于仲裁中保全措施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补充:

  1. 保全期限: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仲裁程序的审理期限;
  2. 申请费: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
  3. 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交担保;
  4. 驳回申请: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小结

仲裁期间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如果面临财产处置风险,可以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在审查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解和正确运用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