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起诉后多久解除
诉前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过法院审查后,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权利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确保日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诉前保全起诉后解除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期限:
- 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审查后,驳回申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 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责令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起诉。起诉后,诉讼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 被申请人提起反诉的,除反诉为起诉前请示查封他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的以外,裁定准予反诉的,应当解除对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保全措施;
- 申请人已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保全诉讼标的价值不足担保数额,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申请人已提起诉讼,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其他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具备的,应当准许;
- 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申请续保,人民法院未作出准许续保的裁定的,应当解除保全。但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续保裁定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的解除是法院的强制性行为,申请人只能申请解除,不能随意解除。如果申请人未在法院责令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不具备,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保全措施。
解除诉前保全的程序
解除诉前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 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 裁定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被申请人,也可以是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解除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7条对诉前保全的解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保全诉讼标的价值不足担保数额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提交起诉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人已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解除诉讼保全,由和解协议中指定的当事人返还担保物或者提供书面担保;
- 申请人已提起诉讼,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其他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具备的,裁定准许。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续保,人民法院未作出准许续保的裁定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续保裁定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除外。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起诉后多久解除的期限,取决于具体的解除情形。当事人如果需要解除诉前保全,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