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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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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

概述

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被请求人民法院,即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在该地区的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异地财产保全与委托执行异地财产不同,后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异地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在异地可供执行的财产。

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采取诉讼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人必须具有财产保全利害关系;
  • 对于诉讼标的物的保全,裁定前需要清查、扣押、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具有无转移、隐藏或者毁损等被保全财产完整性危险,或者申请人已尽力调查被申请人财产,但由于客观原因仍然无法确定被申请人在该地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仍可以作出保全财产的裁定;
  • 诉讼标的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的性质;
  • 不对生产、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只对与诉讼标的范围内的紧急保全,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异地法院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能够受理该案。

异地法院保全登记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系统对保全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保全的财产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应当及时登记保全情况,并通知其他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保全措施。异地法院保全登记的范围包括:

  • 不动产登记;
  • 动产登记;
  • 证券账户资金冻结登记;
  • 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登记;
  • 其他保全登记。

申请程序

申请异地财产保全应当向被请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案件的起因、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的依据;
  • 所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
  • 被申请人无偿处分、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
  • 申请保全财产的请求,保全的方式方法;
  • 申请人对于提供担保的意见。

申请书应附有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

保全措施解除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规定,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讼保全: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接受担保的;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可能因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明显损失的;
  • 诉讼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起诉的;
  •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的;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 执行裁定后,申请人已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完毕的;
  • 采取诉讼保全超过六个月,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存期限的;
  • 保全登记因失误造成;
  •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能达到保全效果的。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在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过程中,各自拥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即申请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提供申请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 按时缴纳保全费用;
  • 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委托方,即被请求法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申请,并及时作出裁定;
  • 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 根据需要,对保全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 对委托方提供保全必要的信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被请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和代理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人民法院认证。

适用注意事项

在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应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具有处分权,否则保全行为将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被保全人有提供担保的权利;
  • 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根据案件情况和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
  • 如果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利益冲突,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期间为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间。

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有效的保全措施,需要注意适用条件、程序等要求,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