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预防财产遭受损失,依法采取措施对特定财产予以控制的一项诉讼制度。保全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阶段。
当两个或多个案件都针对同一财产提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将根据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 先申请先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对先申请保全的案件进行审查,再依次审查后申请保全的案件。
2. 保全种类优先
人民法院对保全种类的先后顺序有如下规定:
但对于同一种保全种类,原则上以先申请为先进行审查。
3. 申请金额优先
当多个保全申请均为同一保全种类,但申请金额不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审查申请金额较高的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或异议。复议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异议由原人民法院处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错误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后,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书后10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保全标的范围、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等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向原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保全通知书。有关单位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冻结、扣押、查封特定财产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在保全期限内,当事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当事人违反规定处分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全措施采取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对于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案例1:
原告甲诉讼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甲在起诉时一并申请保全乙的银行存款。后原告丙也以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乙并申请保全其银行存款。甲的保全申请在先,甲、丙的保全种类相同,但甲申请的保全金额高于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甲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对于丙的保全申请暂缓审查。
案例2:
原告甲诉讼被告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对乙名下的房屋查封。原告丙也以被告乙离婚纠纷起诉乙并申请对乙名下的房屋查询。甲的保全申请在先,甲、丙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相同,但保全种类不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甲的查封申请予以审查,对于丙的查询申请暂缓审查。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保全程序相关规定,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