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措施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采取一定措施或手段,对特定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加以暂时控制或限制,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损害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院对保全措施的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准予。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一般为十五日,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予以延长。但是,保全措施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类型主要有:
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员执行。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执行保全措施的错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公司的部分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有客观事实上的紧急需要,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于是裁定准予保全,并对被告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案例二:原告个人与被告个人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扣留被告个人的身体自由。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有客观事实上的紧急需要,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于是裁定准予保全,并对被告个人的身体自由进行了扣留。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案例三: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禁止被告公司对外转让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有客观事实上的紧急需要,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于是裁定准予保全,并对被告公司的名下房产进行了禁止转让的登记。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一般为十五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保全措施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措施并不是判决的替代品,只有在有客观事实上的紧急需要时才能申请,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