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及财产保全告知书**
**1.1 诉讼**
诉讼系指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诉讼作为一种法律途径,权利人可以维护权利、解决争议。
**1.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1 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一般为原告或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2.2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申请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两种方式。书面申请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口头申请应当在法庭上提出,并由法庭书记员记录。
**3.2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3 审理及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1 查封
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4.2 扣押
扣押是指对被执行人即将转移的动产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
4.3 冻结
冻结是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资金和财产。
5.1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保全期限的延续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裁定予以延续。
6.1 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银行出具的保函、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者诉讼代理人作出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担保的金额一般为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
6.2 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提出不当保全申请,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滥用职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