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诉讼中,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调解达成一致后,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调解达成一致后,申请人一方可以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或驳回申请。
裁定准予保全的,应明确下列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四种方式: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例如,对于不动产,通常采取查封措施;对于现金、存款,通常采取冻结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院裁定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依申请延期。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保全的行为,如转移、隐匿财产等,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先行保全。但先行执行需符合下列条件:
先行执行的期限不超过30天。法院作出先行执行裁定的,应立即执行。被执行人收到裁定后,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
原告A向法院起诉被告B追讨债务。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被告B承诺在15日内支付50万元债务。原告A担心被告B转移财产,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告B名下的一处房产。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A提供的被告B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遂裁定准予保全,查封被告B名下的该处房产。
案例2:原告C向法院起诉被告D要求返还借款。被告D在庭审中表示无力偿还,请求法院给予分期还款便利。原告C同意,双方协商确定分期还款计划,并经法院调解确认。
在分期还款期间,被告D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C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告D银行账户。
法院审查后,因被告D已提供分期还款计划,且未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证据,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驳回原告C的申请。
民事调解后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资产。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把握法律条件,既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要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