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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财产保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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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财产保全的通知 ###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前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依法采取的冻结、扣押、划拨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诉前或诉中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

###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有明确的财产请求。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风险,或者有其他情况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 申请财产保全,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即停止被申请执行人处分、转移、隐匿、变卖其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财产的措施。 * **扣押**:即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孳息进行控制,直至执行完毕后解除。 ###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通知被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执行人。

**4. 保全方法的选择**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方法。

###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包括:

* **冻结效力**: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支付、设定质权、抵押权等。 * **扣押效力**: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处分,并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0天。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件未在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七、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经审理,对申请人的财产请求不予支持的。 *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内未依法提起诉讼的。 *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者中止诉讼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 其他不宜继续保全的情形。 ### 八、法律后果

当事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九、典型案例

**案例1:**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公司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发现,对方公司有转移财产的严重风险,遂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确保了原告的胜诉权利。

**案例2:**某个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告人的房屋。法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较低,遂驳回了申请人申请,避免了对被告人的无端侵害。

###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