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保全措施是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或事实灭失而依法向法院申请的,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的诉讼制度。保全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执行判决,维护司法秩序。
一、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性质
二审案件保全措施是二审法院在二审程序中针对诉讼标的或者相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它与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具有相同的性质,即都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辅助性手段,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标的或者相关财产的损害或灭失,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二、二审案件可以申请保全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二审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保全:
1. 当事人之间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贪占诉讼标的或者争议财产,或者有转移或者隐藏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的可能性的; 2. 当事人之间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在适用前两款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原审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适宜或者需要变更的除外。
三、二审案件申请保全的程序
二审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请求、理由和证据,并附证据材料; 2. 担保:申请人一般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财产、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等; 3. 审查: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对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二审法院在查明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且申请保全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裁定准予保全,但应当责令申请人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应当由二审法院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二审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材料,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执行
二审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交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应当按照执行命令所确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财产的变价所得,应当用于清偿申请保全的债权或者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六、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异议之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诉的15日内作出裁定。
七、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责任
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的,应当对被保全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对擅自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八、二审案件保全措施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能否采取保全措施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只能对诉讼标的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有的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可以对整个案件中的财产,包括诉讼标的和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诉讼标的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对已经依法转移的财产不得保全。
九、结语
二审案件保全措施是二审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和处理保全申请,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和必要性,并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