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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2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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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法律法规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转移、处分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提出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合法权益;
  2. 财产保全措施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
  3. 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财产享有合法权益或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

提出异议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异议申请书;
  2. 身份证明材料;
  3. 证明当事人对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材料;
  4. 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的材料。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异议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异议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作出裁定。

异议裁定的内容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的,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是否采纳当事人的异议;
  2. 修改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3.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4. 裁定生效的日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加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诉讼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和担保金。
  •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人未能在申请后三十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三十日内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保全审查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坚持依法保全、合理限度原则,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 当事人有权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
  •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申请审查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 (一)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 (二)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报告或者虚报财产的;
  • (三)伪造证据、毁灭证据、转移证据或者隐匿证据的;
  •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执行的;
  • (五)拒不交出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标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因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审查申请而提起的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 第二条 财产保全审查案件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保全措施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审查申请,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结论

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异议申请,并及时作出裁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