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与土地属于两个不同的不动产,且可能分别由不同的法院查封。对于这种房地分属不同法院查封的情况,处理起来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房屋与土地属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在不同的地方。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同,房屋和土地由不同的法院管辖。对于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在房地分属不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房屋和土地查封有可能分别由不同的法院执行。
对于房地分属不同法院查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妨害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土地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的,以异议法院已实际查封在先为原则确定执行权。具体来说,对于已经实际查封房屋或土地的法院,有优先执行权。
案例一:
申请人A申请执行B的房屋,C法院已对B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人D申请执行B的土地,E法院已对B的土地采取了查封措施。C法院认为自己的查封在先,应优先执行房屋。E法院认为自己的查封在先,应优先执行土地。因C、E两家法院对于执行权存在分歧,遂决定移送上级法院裁定。
上级法院裁定:C法院因已对被执行人B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在先,应享有优先执行权。
案例二:
申请人F申请执行G的房屋,H法院已对G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人I申请执行G的土地,H法院也已对G的土地采取了查封措施。两件案件分别在H法院执行。
H法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G名下的房屋和土地,因双方均在其管辖范围内,故在执行程序中应一并处理。法院应当对房屋和土地采取统一的执行措施,避免出现重复执行或执行不能的情况。
在房地分属不同法院查封的案件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