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依法审查后,裁定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防止该财产在判决前被转移、隐藏或者丧失,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发货清单等。对于紧急情况,申请人可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但应当在三日内补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如果不符合,则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保全金额不足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或者发现财产保全不当的情形时,也可以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当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毁灭财产的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时。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书、证据材料(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发货清单等)。
一般为三十日,但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解除财产保全登记或者注销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