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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了 财产被变卖
发布时间:2024-05-23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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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了 财产被变卖

起因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在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变卖、处分自己的财产,保证日后胜诉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实践中,在财产被保全之后,可能仍被变卖,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有相应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保全的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保全.人民法院对中止执行的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需要指出的是,在财产被保全之后,如果债务人将财产变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保全.

解除保全的情形

  1.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2. 不提供担保,但已不存在保全必要
  3. 裁定错误,采取保全不当
  4. 诉讼目的已经达到
  5. 人民法院对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后未解除的,应经院长批准才能继续保全

债权人权利保障

对于财产保全后被变卖的情况,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因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申请人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举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后被变卖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是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恶意变卖的行为所造成损失,才能够请求国家赔偿.

案例分析

张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李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李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李四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遂裁定解除保全.张三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确,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张三认为李四在保全期间恶意变卖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四在保全期间恶意变卖财产,遂裁定撤销行为保全.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财产被保全之后,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被保全财产不被变卖.如果财产被变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保全,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防止不当保全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保全后被变卖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