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实现判决的措施,是独立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单独措施。查扣冻结与财产保全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涉及物的处置,仅是针对财产进行限制,在诉讼期间严禁对其处分。
人民法院可以查扣冻结以下范围内的财产: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支付的费用,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影响查扣、冻结执行的财产,可以解除查扣、冻结。
人民法院作出查扣冻结裁定的条件为:
申请查扣冻结的权利人为债权人。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查扣冻结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查扣冻结裁定书应当载明:
查扣冻结裁定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查扣冻结的执行方法包括:
查扣冻结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在六个月内自动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执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冻结:
违反查扣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查封李某名下的房屋。经查明,李某名下确有一套房屋,但李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领取查封通知书。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李某名下的房屋并拍卖,所得价款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李某对法院的拍卖裁定不服,遂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中级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